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号,现住怀来县沙城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由刘某某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后可得提成。同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施某某,并替施某某支付给王某某500元定金,后按施某某的要求将王某某安排的卖淫女唐某某送至**宾馆进行嫖娼,施某某遂让刘某某代付嫖资,刘某某自行扣留200元提成后,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300元嫖资支付给王某某。
2、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宋某某和薛某某,并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将宋某某和薛某某送至王某某在怀来县**小区的卖淫窝点。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宋某某、薛某某以及两名卖淫女送至怀来县**宾馆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赚取16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唐某某、施某某、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4、微信转账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宋雪婧
书记员:王丽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