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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联系徐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陈某某、黄某某、邵某某3名卖淫女向翟某某、黄某某、于某某、任某某卖淫3次,共计获利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联系徐某某,徐某某安排卖淫女陈某某在宿城区项王故里**酒店向翟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2.2019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联系徐某某,徐某某安排卖淫女陈某某到宿城区楚街**宾馆为黄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3.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联系徐某某,徐某某安排黄某某、邵某某在宿城区发展大道**酒店向于某某、任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

检察官助理:金雪元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1836009****)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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