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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49********,汉族,文盲,无业,住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0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至陈某某家中卖淫。

2019年9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分别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万某某至许某某、陈某某家中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万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两名卖淫女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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