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兰州市城关区**路“**温泉水疗会所”服务主管,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镇**街**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路“**温泉”洗浴店内从事洗浴服务过程中,介绍店内女按摩技师向到店消费的男性顾客卖淫。2019年5月15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侯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介绍进行卖淫的人员4人,促成性交易4人次。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现场照片、收银台报钟电话及对讲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技师日工资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处罚,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书 记 员:曹 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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