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7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捡到的招嫖卡片微信联系介绍卖淫的上家“无聊的夜”,并在本市长安镇派发自己印制的招嫖卡片招揽嫖客,将嫖客介绍给“无聊的夜”。过程中,刘某甲将嫖客所在地点、联系方式通过微信发送给“无聊的夜”,由“无聊的夜”安排卖淫女到嫖客所在地点卖淫,每成功卖淫一次,“无聊的夜”支付刘某甲介绍费约50元至100元不等。截至2020年5月18日,刘某甲以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共获利约800多元。经侦查,2020年5月18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长安镇**路附近抓获刘某甲,后在其租房内缴获招嫖卡片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微信调取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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