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号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中介在微信发布招嫖信****,介绍闭云瑛、农丽蝶二人在南宁市青秀区平湖路4号葛东大厦雅斯特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截****;
2.证人韦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闭云瑛、农丽蝶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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