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毛古”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41221351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南康区三江乡谷山村岭下组49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与嫖客联系,介绍刘某芳、何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按事先约定与卖淫女分成。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同行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会将联系自己的嫖客介绍给对方认识的卖淫女,之后平分介绍费。截至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时,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刘某芳等人卖淫100次左右,分得非法所得1657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2.证人刘某芳、何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供述;4.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多人卖淫,非法所得165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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