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5********,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渝北区龙头寺火车站、渝中区解放碑等多地酒店散发色情卡片,社会人员捡到卡片后,通过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与客人确定服务地点、服务类型及价格后,通过微信或电话将客人的信息发给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上门与客人进行性交易,事后和卖淫女对嫖资进行分成。现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的情况如下:
2019年9月17日,刘某某介绍卖淫女周某甲到重庆市巴南区南月宾馆815房间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为嫖客李某某提供性服务,事后刘某某收取周某甲分得的嫖资人民币500元;
2020年1月15日,刘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7天优品酒店1502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为嫖客周某乙提供性服务,事后刘某某收取杨某某容分得的嫖资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重庆臻豪酒店有限公司账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乙、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酒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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