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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成和平,系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 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坐湘AC****公交车由宁乡市**镇前往宁乡市**中学,当车辆经过**中学附近公交站牌时,经乘务员提醒被告人刘某某未表示下车,之后公交车继续行驶,当公交车经过宁乡市**街道**社区**组路段时,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司机靠边停车,被害人司机陈某某以此处不是公交车停车处予以拒绝,被告人刘某某随即上前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公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林某某、姜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经物价认定,被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为31038元、双杆香樟价值7500元。

同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和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林某某、姜某甲、公交车队、树木主管部门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林某某、姜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宁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回证等;6.笔录: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公交车方向盘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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