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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12点44分,保定市公交车司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冀******路公交车从火车站西广场发车行驶至火车站东广场站时,被告人刘某某上车后,因司机张某某未将车停在站牌处而与之发生口角,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多次拉拽司机张某某的右臂,致使车辆方向失控,后视镜剐蹭马路右侧的监控杆被撞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院印)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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