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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医疗集团**社康中心主治医生(主任职务),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数码大厦公交站台,用弹弓、圆形钢珠作为发射器具,朝过往的公交大巴车辆的车身及玻璃射击三次,致使正在运营的M133线路三辆公交大巴车(粤B06****、粤B02****、粤B05****)车身右后及右侧方的挡风玻璃被击穿、破裂。

次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南山区**路**号**将其抓获,现场缴获弹弓2把、钢珠279颗、泥珠207颗。经物价鉴定,上述三辆公交大巴受损总计4159元人民币。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患有“恶劣心境”和“强迫症”,案发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精神病理性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包裹、弹弓和弹珠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报案材料,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作证明,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兰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深圳市**集团第二分公司委托代表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公交车内监控录像,执法记录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建勋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刘某某《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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