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住临渭区*****组,农民。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临渭区中医医院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离开,在城区乱转。早晨6时许,在渭蒲桥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将前面正常行驶的程某某驾驶的陕E*****面包车冲撞追尾,致两辆面包车不同程度受损,撞车后刘某某驾车迅速向北逃离后又返回渭南城区,继续在渭南城区乱转。当日7时30分左右(接送学生高峰时),刘某某驾车在临渭区某某小学东门前的道路上,南北方向多次往返行驶,值勤的交警、巡警、其它工作人员劝阻其停车,未果。刘某某驾车在某某小学东门南边的十字路口掉头倒车时,撞向芦某某驾驶的陕E*****轿车前侧,刘某某未停车,由南往北行至人和小学东门附近时,逆行穿过中间双黄线,加速冲向某某小学门前的人群、车流,在这过程中冲撞到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护栏、石墩等,又冲向小学大门北侧的绿化带憋停,刘某某现场被抓获。刘某某驾车在人和小学门前冲撞的行为致常某某及女儿常某甲、赵某某三人受伤,三辆电动车被撞坏,经鉴定,1.刘某某系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2.因疾病影响,刘某某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建议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常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常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4.三辆电动车损失价格为4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甘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在学校门口冲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冬蕾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被害人常某某、常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