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2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湘湘阴县**镇**村**组,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区**路公交车时,因坐爱心专座被公交车司机胡某某提醒让座,刘某某心生不满并与司机胡某某发生争执。14时58分许,当该68路公交车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立交桥**西北处时,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用脚踢向正在手握方向盘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胡某某的右手,导致司机胡某某将行驶中的公交车紧急制动。事后,被告人刘某某从车窗跳车逃离,5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对公交车司机胡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在职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7月31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含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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