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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科技集团第八研究所研究员,住安徽省包河区云谷路1943号东方**幢**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自驾皖******号牌轿车搭乘妻子杨某甲、女儿刘某甲、岳父杨某乙、岳母刘某乙从安徽省合肥市返回永善县大兴镇干田坝一社家中。

1月18日21时,刘某某一行5人驾车到达湖北省荆门市并留宿。1月19日,刘某某等5人驾车离开荆门市并于当日12时许到达湖北省宜昌市,前往宜昌市三峡大坝游玩,23时38分入住湖北省建始县锦皓宾馆。1月20日,刘某某一行5人驾车到湖北省恩施市土司城游玩,当晚入住重庆。此时刘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出现感冒发烧症状,随后服用自带感冒药。1月22日,刘某某一行5人驾车于当日下午从四川宜宾到达云南省永善县大兴镇河口村干田坝一社家中。

2020年1月24日,刘某某再次出现感冒发烧等症状,其兄刘某丙驾驶自己的微型面包车将刘某某带至大兴镇平安医院,刘某某以其兄刘某丙的名义就诊,没有如实向医护人员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26日至27日,刘某某再次到大兴镇平安医院就诊。28日,刘某某与其姐刘某丁(永善振华医院妇产科医生)到大兴镇卫生院就诊,并于当日由刘某丁使用刘某丙的身份证帮刘某某办理了住院手续。2月1日经大兴镇卫生院初步诊断,刘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当日被转诊至永善县第一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检验,刘某某、刘某乙,杨某乙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

刘某某在大兴镇卫生院、永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期间,隐瞒湖北旅居史情况,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医疗部门不能及时确诊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导致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共计94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大兴镇有******严重传播风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大兴镇政府防疫文件、核酸检测结果等书证;

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丁、董某某、雷某某、刘某丁、刘某丙、杨某甲、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隐瞒湖北旅居史,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在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永善县妇幼保健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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