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楼**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传播性病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荔湾区**号**房,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交易。同年1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去到上址,准备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交易时,当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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