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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性病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刘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9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04221979********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萝北县**农垦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

出生地

      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


前科劣迹情况

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0日,因卖淫行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部分事实)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侦查机关)

日期

2019年9月19日

批准逮捕(本院)

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取保候审(侦查机关)

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11月21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嫖客,分别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社区**路**区刘某某租住的平房或者嫖客家中,与党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等27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0余次,违法所得人民币3120元。其中,2019年3月8日,刘某某去宝泉岭中心医院进行梅毒TRUST半定量检查得知结果为阳性后,仍与多人从事卖淫活动10余次。截止案发,尚未发现以上嫖娼人员有被传染梅毒性病情况。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多次医疗检查,刘某某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梅毒TRUST半定量检查均呈阳性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免疫检验报告单等;

2. 证人党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

3. 辨认人邹某某、张某某等的辩认笔录;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注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继春

                                                               2020年12月18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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