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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庄**街**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唐山市路北区**镇**庄**街**号,利用其手机登陆互联网QQ,在QQ群名为“偶遇浪漫歌舞群”、“唐山交友群”的群组内共计发送60部具有淫秽视频的链接,其中58部经认定为淫秽物品。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镇**庄**街**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2758****;

2.案卷一册、光盘八张、单行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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