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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4********,满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期**号楼**单**,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间,在本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家中利用互联网直播平台向公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575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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