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交口县天马能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村**号。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甲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网址非法牟利。2020年3月,蒋某某在本市长宁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刘某甲支付人民币50元,被告人刘某甲通过QQ向蒋某某发送一个淫秽视频网址。蒋某某通过该网址下载了约40个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34个属于淫秽文件。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人蒋某某提供的QQ、微信、支付宝等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甲通过QQ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了一个含有淫秽视频的网址。

2.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证人蒋某某通过涉案网址下载了约40个视频,其中34个属于淫秽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时扣押其手机1部。

4.前科资料、案发经过表格、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含有淫秽视频的网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竑卿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