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1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梦幻”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为吸引观众赠送平台虚拟礼物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某在直播过程中以看“福利视频”的名义,吸引观众向其赠送“跑车”等平台虚拟礼物,其后通过QQ向为其赠送虚拟礼物的观众发送淫秽视频。
2020年7月15日,梁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通过“梦幻”直播平台向被告人刘某某打赏了虚拟礼物 “跑车”一部,被告人刘某某遂通过QQ向梁某某发送了40余段色情视频。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22段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莲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两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刘某某手机两部,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梅华派出所,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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