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5********,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区**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1时许,陈某某(已判)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案件证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做虚假证词,妄图帮助陈某某隐匿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段华蕊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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