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市场**栋**单元**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该局转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通过发放小广告的形式招揽购买假证人员,将制假信息告知朱某某(已判决)、微信名为“朋友”的制假人员,并雇佣毛某某(已判决)向赵某某(已判决)的客车上运送假证,刘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1.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毛某某贩卖假证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制假人员。当月23日毛某某向周某甲贩卖一个伪造的周某甲高中毕业证,刘某某从中获利。
2.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毛某某贩卖假证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制假人员。当月27日毛某某向李某某贩卖一个伪造的徐某某高中毕业证,刘某某从中获利。
3.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毛某某贩卖假证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制假人员。当月28日毛某某向微信名为“蔷薇花开”的人贩卖一个伪造的辛某某黑龙江**大学毕业证,该人又将毕业证贩卖给辛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利。
4.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制假人员贩卖假证的情况下,仍雇佣毛某某运送为满某某伪造的一个林甸县**村**屯的房产证。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用户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 证人满某某、李某某、周某甲、辛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朱某某、赵某某、周某乙、毛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贩卖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毕业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莹
检察官:白 晶
2020年10月22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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