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到枣庄市、邳州市、盐城市等地散发办假证小广告吸引客户联系其办理假证,在获取买家办理假证的相关信息后,交给上家伪造居民身份证2件、学校毕业证2件、户口本页4页、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1本,并由上家发货给买家,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赚取差价12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到陈某某需要办理证件的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制作陈某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一本,并由上家使用快递邮寄给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办证费用300元。据**事业单位**办公室证明,陈某某并未通过高级技术等级考试,未对其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到管某某需要办理证件的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制作苏某某的**经济管理学校毕业证书一本,并由上家使用快递邮寄给管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办证费用170元。据**教育局证明,未发现苏某某在**经济管理学校就读、毕业档案证明,未对其颁发毕业证书。
3.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到车某某需要办理证件的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制作丁某某的连云港市**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一本,并由上家使用圆通快递邮寄给车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办证费用150元。据连云港市**高级中学证明,未发现丁某某在校就读、毕业证档案证明,未对其颁发毕业证书。
4.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到解某甲需要办理证件的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金钱”的上家制作解某乙、解某丙、解某甲、赵某某的户口页,并由上家“金钱”使用圆通快递邮寄给解某甲,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办证费用380元。据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证明,解某乙、解某丙、解某甲、赵某某四人的户口页户口承办章与其单位承办章不符,非其单位颁发。
5.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到楚某某需要办理证件的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金钱”的上家制作楚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由上家“金钱”使用快递邮寄给楚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办证费用160元。据东海县公安局鉴别楚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措施。
6.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到房某某需要办理证件的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金钱”的上家制作房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由上家“金钱”使用圆通快递邮寄给房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办证费用130元。据东海县公安局鉴别房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措施。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9月2日已退赃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连云港市**高级中学证明、**教育局证明、**事业单位**办公室证明、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车某某、解某甲、房某某、沈某某、楚某某、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东公[2019]居证鉴第003号居民身份证鉴别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800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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