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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路**院(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昵称“1329976****”(微信号:a1329976****)与需要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员联系,双方谈好制作假证、假章的要求及价格后,按照对方要求联系他人(待查)制作相应的假证件、假印章,然后通过快递等方式寄给对方,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款。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了:

1.持证人为桑某某、马某某、章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西市**局、化隆回族自治县**局、杂多县**局等国家机关的不动产权证、结婚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8个。

2.“杂多县**局”、“杂多县**所”等国家机关印章10个。

3.持证人为洛某某、拉某某等的驾驶证、身份证3个。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8个;伪造身份证件3个,共计获利4300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假证件、假印章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统计表等书证;3.胡某某、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刘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华

检察官助理:杨  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刘某某被扣押的作案手机、假证件、假印章(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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