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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一案,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本院起诉,现已查明:

2016年6、7月份至2018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给刘某某(已起诉)伪造“中国**办**厅”和“中国**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假公章两枚,伪造假军官证六本。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某起诉你院,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兆雄

2019年12月2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2册;

3、光碟2盘;

4、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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