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路**房**楼。因涉嫌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建筑工地从事塔吊指挥工作,2017年6月份左右,曾某某(系刘某某男朋友,另案处理)介绍其办假证上家唐某某(另案处理)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唐某某处办理假证,刘某某以人民币600-800元每本收取办理假证费用,再以每本400-600元价格转由唐某某办理假证,之后将假证直接邮寄给办证人,刘某某从中赚取非法利润。刘某某共计为他人办理各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32本,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1550元。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金凤梅园运行公园华府项目工地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3155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假证4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流水信息确认单等书证;3.辨认笔录:陈某某等13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腾讯公司调取电子数据光盘1张;5.鉴定意见: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出具鉴定结果报告;6.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11人的证言、同案犯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547页。
3、光盘7张、华为手机1部、假证4本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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