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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治王曲电厂卸煤时捡到名为常**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140481198010253210,准驾车型:A2),后刘某某照了带有常**身份证号的照片,回到家中后,通过撕下常**的照片粘贴上自己照片的方式变造了该驾驶证。同年12月18日上午11时,刘某某携带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晋H****0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岚县社科乡下马铺交警检查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执勤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永红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岚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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