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4********,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公安局**分局退休民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排**号(同现住址)。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今,被告人刘某甲以利益相诱,借用本市农业户口单身人士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变造结婚证件,伪造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第七中学、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中学印章,为非京籍人员赵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及其子女办理进京投靠手续,从中非法获利40万元。

刘某甲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甲在校证明、刘某乙在校证明、许某甲与赵某某离婚档案、许某乙与王某某结婚档案、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档案、赵某某银行卡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丙、许某甲、许某丁、魏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证人许某甲、李某某、刘某丙、袁某某、赵某某、丁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且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