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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0********,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扶风县人,家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宝鸡市“****高层住宅楼工程”承建权的情况下,用伪造的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订关于该项目的劳务承包合同,并于同年12月16日收取张某某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次日刘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于同年3月28日收取苏某某、刘某某的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年初,张某某发现该项目已由其他公司承揽,向刘某某多次索要保证金未果。同年9月5日,刘某某把自己伪造的第二枚印章交给**公司。**公司发现刘某某未经公司同意,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于2017年7月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等;2.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户籍信息、合同、银行查询单、判决书、借条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曹某某、张、刘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人民币10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18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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