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3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温州长建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意,擅自伪造、使用温州长建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印章与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承包梅州土石方工程,并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后该工程未如期完成。高某某共计为该工程支付各项费用59200元,至案发时仍有15000元工资、车辆租金约15万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租用协议、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奇完、林昌德、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了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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