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室,连云港柯瑞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连云港市**局“关于同意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水淬渣的复函”并加盖从刻章男子处购买的连云港市**局的假印章,后将上述复函提供给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鉴定,该复函上“连云港市**局”印章印文与连云港市**局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连云港市**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的连云港市**局公文、委托代理咨询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文)字[2020]3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检察官助理:赵威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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