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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3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信合西路A区**号楼**号,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8年4月9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尧都区临钢旧货市场附近其经营的复印店内伪造“竹山县民政局”、“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良马信用社业务专用章”等多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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