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芦淞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表弟周某某借款3万元,将其父亲刘某某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之后借口贷款将该房产证拿回来,并伪造一本权属人为刘某某的房产证交给周某某。
2、2018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株洲市解放街**在线认识李某某,之后刘某某找李某某借款1万元,并将权属人为刘某某(地址为芦淞区**21栋)的房产证作为质押,约定20天归还。后刘某某仅归还了1000元,便以各种借口推迟且将李某某电话拉黑,自己则搬离芦淞区的住所。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从其住处查获一本权属人为刘某某的房产证和不动产权查询证明。经株洲市不动产权中心查询,被告人刘某某名下没有房产。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质押在周某某处、李某某处以及从其住所查获的共计三本房产证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表、查询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恋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2745****)。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扣押的房产证三本、查询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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