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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刘**,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石崖滩村*****,住江西省宜丰县东门路*****,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印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是宜丰**三轮车专卖店及**电动车店的经营者,2018年12月以来,为了使不符合上户标准的摩托车能够在宜丰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上户,其通过伪造车管所检验员的“CGS卢*发”、“CGS蔡*新”查验章并在查验表上盖伪造章的方式,避开车管所查验员现场查验,使涉案的26辆未经查验且不符合上户标准摩托车在交警大队车管所上户。涉案的26份查验表上所盖的“CGS卢*发”、“CGS蔡*新”的检验印章,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车管所持有的查验章印不一致,属伪造的印章;经查,刘**从中非法获利7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照片;6.物证印章3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在明知“CGS卢*发”、“CGS蔡*新”的查验章是车管所专门用于车辆上户查验环节转专用章等情况下,仍伪造并使用涉案假印章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杨**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已被取保候审,住宜丰县东门路***,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附补充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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