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里**道**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日**座**房,在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罪嫌疑,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于2019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从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租赁物业时,因无法提供该公司的印章,遂在申请资料中加盖了事先伪造的“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印章。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找人伪造了一份加盖有“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印章的房屋租赁凭证。
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本市福田区**工业区**栋**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租赁凭证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区长工作会议纪要》、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印章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酌定执行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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