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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起诉书)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930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小区****单元****号。2019年5月14日因持有的户口本证件系伪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某日,被告人刘**欲购买房产少缴税款,通过电话联系一个做假证的人,向其提供了真实居民户口簿的照片,指使该人为自己制作了一本假的居民户口簿,将婚姻状况改为离婚,并用于购买房产。经核实,被告人刘**并未少缴税款。

被告人刘**于2019年5月14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保健路派出所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办理身份证业务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户口簿;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税收完税证明及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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