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提供人员户籍信息及照片,花费1000余元,通过制作假证人员伪造户主姓名为刘某的居民户口簿一本以及其和颜某甲的结婚证一本。

二、诈骗罪

2020年6月11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能够帮助颜某乙安排正式工作的理由,骗取颜某乙现金共计81750元,用于自身消费、购买彩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颜某乙的陈述;证人颜某甲、潘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