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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买卖身份证罪,于2020年 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周某某贩卖假结婚证两个、一个假驾驶证,得赃140元;

2.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贺某某贩卖一个假驾驶证、一个假初中毕业证、一个假车牌照、一个假货运资格证,得赃200元;         

3.2019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李某某贩卖两张假毕业证,得赃80元;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南门坡向贺某某贩卖一张假毕业证和一张假普通话证,得赃100元;

    5.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贾某某贩卖一张假身份证,得赃50元;

    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教院附中向高某某贩卖一张假身份证,得赃50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大学、宝塔区东关供电局向雷某某贩卖两个假离婚证,得赃120元; 

8.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朱某某贩卖一个假大学毕业证和一个假的印章,得赃150元;

    9.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万达广场向白某某贩卖一个假车辆登记证书和一张假的驾驶证副页,得赃200元;

    10.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张某甲卖一张假的西安石油学院大专毕业证,刘某某从中得赃100元;

    1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配件公司小区向田某某贩卖一张假的大专毕业证和一张假的幼师资格证,得赃150元;

    12.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向南某某贩卖两个假结婚证电子版,同年12月,向南海霞贩卖两个假行驶证电子版,得赃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赃款1笔、假证件14个、假印章2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贺某某、南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买卖国家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犯买卖身份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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