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喊名“*荣”,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路,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周**从刘**处以82万元购买了金溪县**路一栋单家独院,82万元购房款包含了办理房子土地证和房产证等费用,该房子院子80平方、占地面积100平、一共三层,总建筑面积330平方左右,双方商议房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由刘**负责办理。随后刘**花在金溪县老**宾馆墙上找了一个办假证电话,并与其联系花了600元购买了一个假的土地证,刘**又利用假的土地证帮周**代办了房产证。周**用房子土地证和房产证在金溪****银行贷款45万元。2019年8月27日,周**到**银行办理续贷时,银行将其资料送到**局,**局告知土地证的资料不全。
2020年7月l日经江西***鉴定中心鉴定土地证(土地使用人周**)上面的三个公章印文与金溪县***局提供的土地证和文件上面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证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周**、周*A、戴**的证言;4.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X
检察官助理:胡XX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土地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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