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3********,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便于贷款,通过提供办证信息给制假证人员,伪造了其与其丈夫罗某某的1本离婚证和1份离婚协议书。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持伪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在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工作人员邓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照片、梅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及条形章样式、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笔录、扣押、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离婚证1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春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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