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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市**镇**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向他人抵押借款,通过朋友事先伪造位于五常市**镇**屯三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刘某某因向王某某(女,66岁)借款人民币2,697,000.00,先后将三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王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辽宁省**市**镇**村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

2.书证欠据、案件来源、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天策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个人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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