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市**镇**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向他人抵押借款,通过朋友事先伪造位于五常市**镇**屯三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刘某某因向王某某(女,66岁)借款人民币2,697,000.00,先后将三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王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辽宁省**市**镇**村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
2.书证欠据、案件来源、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天策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个人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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