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室。因多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3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与竹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办理假结婚证。2020年8月初,竹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大街附近向他人提供二人个人信息及结婚证件照(二人事先拍摄),通过对方伪造结婚证一个。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其曾受行政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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