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7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城**座**,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集体。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刘某某提取公积金,向刘某某提供了自己的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被告人刘某某将伪造的房产证等材料交给徐某某并告知其如何应对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提问,徐某某随后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公积金中心顺利提取了公积金,并支付了刘某某约人民币3、4000元(以下币种同)的手续费。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以前述方法多次伪造房产证等材料帮助他人提取公积金,非法获利约1万元,赃款已挥霍。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山西**有限公司联系他人伪造其本人房产证等虚假材料,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5年12月17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公积金中心提取其公积金5.9万元、3.5万元;于2017年7月5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公积金中心提取其公积金4.91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金还款凭条、提取公积金虚假材料复印件、虚假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虚假购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南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