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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资料给一做假证的嫌疑人(另案处理),伪造了一本“湖北省天门市卫生局杨宏崇”签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后使用该伪造的证件在本市海珠区龙潭东约**巷**号**楼无牌诊所无证行医,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因无证行医,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医师资格证书一本(写有刘某某名字),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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