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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河南省确山县人,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寓****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不动产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肖某某将其女友陈某某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君庭小区的房子出售给孙某某,并交给肖某某该房屋伪造的房产证,收取孙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一部;

3证人肖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1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房本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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