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街道**村,住济宁市任城区*C区*街*栋**号、济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指使他人伪造了一本与其妻子的离婚证。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离婚证、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0537****。
2、卷宗1册。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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