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籍贯辽宁省,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区**镇,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区**小区**单元***,无前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名为武某某的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吉G-Z****号小型轿车在洮南市洮瓦公路**镇**业门前被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该名为武某某的驾驶证系刘某某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驾驶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管理制度,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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