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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货币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庄**号1户,住临泉县**街道**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学习伪造人民币技术。刘某某按照网上伪造货币教程,从网络下载面值为5元、10元、20元、100元的第五套人民币图案,利用制图工具,制作成伪造货币的电子版样保存在电脑中,利用制图工具、打印机进行打印。2019年,刘某某通过此种方式伪造面值为5元、10元、20元的第五套人民币合计为2400元,并用于生活消费。2020年4月,刘某某再次从网上购买防伪纸张、墨水、打印机等工具,准备再次打印假币。2020年5月8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伪造人民币的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并从现场查获嫌疑假币10元2张、20元4张、冠字号码为FC19816865的人民币20元2张。2020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临泉县支行鉴定,被查获的上述6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印机、电脑、墨水等物证;

2.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临泉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刘某某电脑、手机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制造人民币电子版样并伪造面值共计2400元的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园园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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