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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货币罪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乡**村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乡**村,捕前租住山西省原平市***街***处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2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罚执行日期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10月9日止,于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通过上网搜看制作假币的视频、学习PS软件,便产生了制作假币的想法。2020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从河北老家将电脑、扫描仪等物品运到其租住的山西省原平市***街***处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并从淘宝网购买了打印机、打印纸等物品,开始制作假币,先后制作了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360张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使用假币购买日常用品找零换取真币的方式,单独在原平市区使用假币购物,后又与其一起居住的前妻郭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静乐县城使用假币购物。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郭某某在阳曲县城使用假币过程中被警方抓获。破案后,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及其租住处,依法扣押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作案工具、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238张、面值20元的半成品假人民币2张、真人民币480元、以及使用假币购买的124盒香烟等物品,从被害人处依法扣押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8张。侦查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紫云香烟5盒、人民币110元。2020年10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阳曲县支行鉴定,扣押的面值20元的246张人民币均为假币。2020年11月4日,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百胜牌台式电脑鉴定,发现电脑存有面值20元人民币的图案模板。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材料、假币及使用假币购买的香烟等物品;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等9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阳曲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 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货币并持有、使用假币,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管理制度,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廷

                           检察官助理:赵瑞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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