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0时48分,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购买伪造的A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黑MA***0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珲乌高速828公里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交管系统查询,刘某某不具备驾驶资格。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姜某某的驾驶证;
2书证:行政处罚回执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卷:伪造的姜某某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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